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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网:加强视听产业版权保护,激发文化创造活力

导语:如何提高网络视听产业版权保护力度,促进我国网络视听产业健康发展,以更好地激发文化创造活力,成为相关领域政协委员与专家学者所关注与聚焦的话题。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顺应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发展趋势,加快发展新型文化业态,改造提升传统文化业态,提高质量效益和核心竞争力。”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推动着数字内容产业迸发出前所未有的蓬勃活力,也为数字版权保护带来诸多新要求新挑战。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网络视听产品的版权交易日趋活跃,网络视听新媒体正成为潜力巨大的新兴版权产业。如何提高网络视听产业版权保护力度,促进我国网络视听产业健康发展,以更好地激发文化创造活力,成为相关领域政协委员与专家学者所关注与聚焦的话题。

构建多元共赢的版权保护生态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科技产品层出不穷,互联网视听行业也进入了一个全新时代。”第十一、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科技新闻学会名誉理事长,中国记协原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翟惠生认为,加强视听产业版权保护,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要善于研究互联网视听产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提出长期立法和近期专项重点治理目标,并充分认识到视听产业版权保护问题的长期性和艰巨性。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主任、党委书记孙宝林在相关调查研究中发现,近年来网络视听行业恶意侵权案例多发,还存在侵权样态复杂化、违法成本低廉化等现象。“首播利益消耗严重,大大增加了维权成本。”这让孙宝林深刻感受到,在加大对重点侵权场景打击力度的同时,还要强化全社会的版权意识,提高全社会尊重劳动、尊重版权、激励创新的浓厚氛围,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并建立版权信用体系,采用自愿登记原则,为数据确权。他提议可以启动“让版权文化进校园”活动,“其实现在的学生比我们想象得更有版权意识,所以要继续加强这方面的教育”。

  “近年来,微电影、短视频、综艺节目、体育赛事视频等新型创作成果不断涌现,但对这类作品的权利归属存在难以界定、进而无法明确其保护范围的现实困难。”全国政协委员,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正国为此呼吁,将网络视听作品做进一步区分,及时吸收司法实践有益成果,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使作品更好地依法授权、依法获权、依法维权、依法用权,用好产品保护的著作权,同时,加强合法宣传和价值引领,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讲好故事、讲清法理,最大限度发挥办理一案、影响一片的效果。

  “版权保护问题说来已久,特别是在数字化转型之后,版权问题亟待进一步随着社会发展而给予解决。”第十一、十二、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京剧艺术基金会理事长张建国表示,这需要首先明确视听产权保护的范围和界定,平衡好用户体验和平台权益,其次继续细化版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网络视听作品版权保护的目的是鼓励原创,其本质上也是利益关系的平衡。”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副院长张立坦言,进一步平衡人与人之间、产业链之间的利益关系,要有利于创新,有利于所在产业的高质量发展,这也是版权保护的使命与初衷。

  全国政协委员,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特大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研究院副院长郭媛媛分析道,视听产业走上正轨后,产品变现越来越依靠视频质量本身,用户在逐步习惯付费观看的同时,对消费视频的产品质量必然提出更高要求。她认为,为促进网络视听产业更好发展,需要在成果表现、生产制作、价值追求、行为驱动等方面更好定位,做好作品和产品的关系平衡、专业和自制的关系平衡、内涵与流量的关系平衡、社会与资本的关系平衡。

增强视听产业原创力传播力

  在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岩看来,促进视听行业良性发展,内容品质仍是重中之重。“要推动传统主流媒体与新媒体深度融合,以符合互联网话语特点和受众习惯的方式,发挥主流媒体在新媒体空间的舆论引导作用,提高新媒体内容产出的公信力和影响力。”李岩建议,相关部门可考虑设置专项奖励或资助,选拔、鼓励高质量水准和具备中华文化特色的“出圈”优质作品及作者,同时用好新闻媒体、图书出版等行业“国家队”和主流平台力量,以喜闻乐见、深入浅出的方式传播更多具有文化内涵和思想深度的内容。

  随着影视行业数字化发展,线上文娱消费需求激增,这对影视行业的版权保护与版权收益方式提出了新要求。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北京电影学院原党委书记侯光明认为,“唯有在内容创作源头上迸发创新活力,才能突破困局,而创作人权益得到充分保护,更有助于创新精神得以释放。”他建议,加强版权保护意识的普及,建立更为严格有效的保护机制;同时加强影视内容的监测和保护,做好对侵权盗版行为的预防和追踪;还可以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协调产业链相关制度,搭建交易平台,维护行业健康发展。

  “内容是网络视听产业安身立命的根本,版权保护因此成了重中之重。”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副会长李巍阐释道,由于作品内容成本较高,前端内容创作不可标准化,量产较困难,加上播出效果具有一定不确定性,互联网平台在针对用户运营时有很大局限性,面临中小网站盗版、低价会员倾销、短视频打着二创名义实为侵权等风险。“对于网络视听产品的产权保护研究,应围绕内容的生产、宣发、播出以及价值变现整个链条,进一步促进版权意识的提升,建立先授权、后使用的规则,明确素材使用合理时长的行业规则。”李巍说。

  北京市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殷强观察发现,国内部分宣传机构向境外推介招商、旅游等,使用了很多媒体资源,但多追求宣传效果,而忽视了这部分作品的知识产权。为此,殷强认为应增加对境外输出作品的管理,建立中国在海外落地的视听产品全球追踪系统,相关设备厂家在工艺上增加图像短视频产品的特殊标注,在出境前做注册。

  “不同国家在版权保护方面都有独特的经验和优势,我们应该根据自身的国情和需求,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不断拓展和优化影视作品的海外版权发行,保障著作权的合法权益,让中国文化更加顺利地走向海外。”侯光明说道。

【责任编辑: 徐亚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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